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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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固定总价合同不等于包死价,这三种情况可调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2人看过

「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了、工程量变了、设计变更了,难道只能自己硬扛?」许多承包人对固定总价存在误解,吃了大亏。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2023年,我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案涉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逾百分之三十,同时发包人发出多项设计变更。发包人主张固定总价包死,任何情况均不调整。我们通过梳理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论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且设计变更部分不属于固定总价范围。最终法院对设计变更部分据实调整,材料价差部分经协商获得部分补偿。

问:固定总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价款?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可以调整:其一,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不属于固定总价范围;其二,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格情形出现,例如主材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其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问:材料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答:这需要结合涨幅程度、可预见性、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材料价格在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内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正常波动幅度、异常剧烈的价格变动,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对情势变更的认定作出了细化规定。

问:固定总价合同下如何做好过程管理?

答:其一,签约前做好图纸审查与现场踏勘,把承包范围界定清楚;其二,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包括材料价格波动调差条款;其三,对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严格按照程序固定签证证据。

专业提示: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精细程度。建议承包人在签约前对图纸深度、地质资料完整性、材料价格走势进行充分评估,并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共担条款。不建议盲目相信「总价包干、一概不调」的口头承诺,更不建议在没有专业律师审查的情况下签署固定总价合同。

如果您正面临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争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直接留言「固定总价」,我会结合您的合同条款为您分析。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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