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欠农民工工资,人社局却直接从我们账户划走了八十万,这钱该找谁要?」总包单位这样的遭遇,在工程建设领域并不罕见。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与劳动争议交叉领域。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2023年,我们代理济南某总承包企业处理一起农民工工资追偿纠纷。案涉项目中,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人社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并从总包单位账户划扣相应款项。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提起追偿诉讼。法院认定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判决劳务分包单位偿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问: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一规定确立了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总包单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
问:总包单位如何预防工资拖欠风险?
答:其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其二,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其三,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保存工资发放凭证。
问:被先行划扣后如何追偿?
答:总包单位应当保存好人社部门的责令文书、划扣凭证、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及时以劳务分包单位为被告提起追偿诉讼。追偿范围包括先行清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实务中,许多总包单位因证据保存不全而在追偿中陷入被动,这一点务必重视。
专业提示:总包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已经从「合同义务」升级为「法定义务」。建议总包单位建立分包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工资拖欠的违约责任与追偿条款。不建议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放任不管,更不建议在发生划扣之后才想起搜集证据。
如果您作为总包单位正面临工资划扣、追偿难题,或者对实名制管理存在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直接留言「农民工工资」,我会逐一回复。我是侯法政,济南工程欠款律师。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