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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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缺陷责任期届满,质量保证金为何迟迟不退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9人看过

「缺陷责任期届满两年了,发包人还是不退质保金,每次都要走流程,这流程到底要走多久?」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2024年,我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质量保证金返还纠纷。案涉项目缺陷责任期于两年前届满,发包人以「尚有零星维修未处理」为由拒不退还质保金一百二十万元。我们审查合同后发现,发包人所谓的维修事项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且部分维修内容不属于施工范围。我们发函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发包人全额返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问:什么是质量保证金?

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问: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如何处理质保金?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十四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十四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发包人以维修未完成为由拒退质保金是否合法?

答:需要区分维修事项是否属于缺陷责任范围。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出现的问题,除非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法定保修事项,否则承包人不承担免费维修义务。发包人不能以与质保金无关的事由无限期扣留质保金。

专业提示:质保金返还的关键在于「申请」与「证据」。承包人应当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及时书面申请返还,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凭证。如果发包人拖延核实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应当及时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不建议承包人以停工、断供等方式对抗,这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如果您的质保金被长期拖欠,或者对缺陷责任期的认定存在争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直接留言「质保金」,我会逐一回复。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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