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早就完工了,发包人就是拖着不组织验收,保修期从哪天算?工程款利息从哪天起算?出了问题算谁的?」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2023年,我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竣工验收纠纷。案涉住宅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多次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发包人为拖延支付工程款始终不予组织。半年后,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主张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据此起算工程款利息与缺陷责任期,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问: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问: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其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书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竣工资料,并保留送达证据;其二,在书面文件中明确指出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法律后果,包括视为验收合格、起算工程款利息、起算缺陷责任期等;其三,必要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以第三方结论锁定工程状态。
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有什么后果?
答:对发包人而言,擅自使用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对承包人而言,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期间、缺陷责任期等关键节点均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专业提示:竣工验收阶段的程序操作直接影响承包人核心权利的行使。竣工报告的提交方式、提交时间、资料完整性都必须经得起司法检验。不建议施工企业仅凭口头沟通推进验收,更不建议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错过关键节点的固定时机。
如果您正面临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困境,或者对竣工日期、利息起算存在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直接留言「竣工验收」,我会逐一回复。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