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都做了,签证单上甲方一直没签字,结算的时候这钱还能认吗?」施工企业最憋屈的时刻,莫过于活干了、字没签。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工程款纠纷与施工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2024年,我代理济南某装饰企业处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大量设计变更,但发包人拖延签证确认,累计未确认变更金额达三百余万元。我们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系统整理监理例会纪要、施工影像资料、双方项目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变更事实成立,判决发包人支付相应变更价款。
问:签证单必须经发包人签字才有效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问:哪些证据可以替代签证单?
答:司法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工程量与变更事实:其一,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发的图纸、变更通知、工程联系单;其二,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其三,施工前后的影像资料;其四,双方工作人员就变更事宜的沟通记录;其五,材料采购与进场凭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即可达到证明标准。
问:发包人拒不签证怎么办?
答:承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函件,保留送达证据。对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的,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律师函等方式固定事实。必要时,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
专业提示:签证管理是施工过程管理的生命线。建议施工企业建立「先签证、后施工」的内部管控机制,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指令,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发书面确认函。不建议把希望寄托在「甲方不会赖账」上,更不建议仅凭项目经理之间的私人关系推进变更施工。
如果您的工程款正因签证缺失而陷入僵局,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直接留言「签证」,我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给出建议。我是侯法政,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帮施工企业把钱要回来。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