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合同一份价,私下又签了一份让利协议,结算的时候到底按哪个算?」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困扰了无数施工企业与发包人。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2023年,我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涉项目中标后,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另行签署一份让利百分之八的补充协议。工程完工结算时,发包人主张按让利后价格结算,施工企业则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我们代理施工企业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让利协议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判决按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为委托人挽回让利损失四百六十余万元。
问:什么是阴阳合同?
答: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并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未备案、实质性内容与阳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问:阴阳合同以哪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招标人、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能够证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同时,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非强制招标项目也适用这一规则吗?
答:非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同样应当遵循上述规则。如果当事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则不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专业提示:阴阳合同的风险是双向的。对施工企业而言,背离中标合同的让利承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发包人而言,强制承包人让利可能面临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不建议任何一方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监管,更不建议在结算阶段才想起来咨询律师,因为此时证据往往已经固化。
如果您正面临阴阳合同结算争议,或者对中标合同效力存在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直接留言「阴阳合同」,我会逐一回复。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