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价与司法鉴定结果可能相差上千万元。侯法政律师结合济南地区司法实践,详解造价鉴定的申请时机与资料准备。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建工案件进入诉讼后,工程造价往往成为双方唯一的核心争议。很多当事人以为“申请鉴定就完了”,殊不知鉴定申请书的请求表述、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每一项都直接影响最终认定的造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造价鉴定?
答:当合同计价依据缺失、结算未能达成一致、签证资料不完整导致工程量无法确定,或者对对方提交的结算报告不予认可时,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需要提醒的是,双方已签字盖章确认结算文件的,原则上以结算文件为准,再申请鉴定难以获准,这是“结算必须谨慎签字”的根本原因。
(二)鉴定申请书应当注意什么?
答:鉴定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例如“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及相应造价进行鉴定”,而非笼统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应与诉讼请求对应,遗漏鉴定事项将导致法院无法支持相应请求。同时,应在鉴定申请中列明鉴定依据的资料范围,并保留补充资料的权利。
(三)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答:质证应围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展开。常见突破口包括:鉴定机构超越资质范围执业、鉴定人员未回避、鉴定依据采用了未经质证的资料、定额套用错误、重复计量等。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作出说明。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结算纠纷,对方提交的审核报告核减率达百分之二十八。侯法政律师团队申请司法鉴定,并在鉴定过程中逐项核对工程量计算底稿,发现多处重复扣减与定额高套低取错误;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就取费依据接受质询。济南某法院最终采纳鉴定意见核定的造价,比对方审核报告高出九百六十余万元,最大限度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造价鉴定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第一,诉讼前即应整理完整的施工资料,缺失的签证、变更单尽量通过其他证据补强。第二,鉴定过程中指定懂造价的法务或律师全程跟进,逐项核对工程量与取费。第三,不建议由不熟悉建工造价的律师独立处理鉴定事宜,鉴定程序中的每一个疏漏都可能造成数百万元的造价差异,专业建工律师与造价工程师的协同作业,是此类案件的标准配置。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造价鉴定是建工诉讼的“主战场”,胜负往往不在法庭辩论,而在鉴定过程。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面临建工结算诉讼,需要对鉴定程序进行专业把控,欢迎向侯律师咨询。您是否也经历过鉴定结果与预期相差悬殊的情况?欢迎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