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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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竣工律师侯法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6人看过

发包人厂房没验收就搬进去投产,两年后墙皮脱落却说“工程有质量问题”。侯法政律师明确: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质量抗辩权受到重大限制。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发包人急于投产经营,工程未经验收便擅自使用;也有的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组织验收,倒逼承包人先交付。一旦事后发生质量争议或者结算纠纷,双方对竣工日期与质量责任各执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答: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直接影响保修期起算、工程款支付节点与优先受偿权期限计算,是建工案件的枢纽问题之一。

(二)发包人擅自使用,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

答: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的逻辑在于:发包人既然实际控制并使用了工程,即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承包人明知质量问题而故意隐瞒的,仍应承担责任。

(三)擅自使用后出现渗漏等装修问题怎么办?

答:装修、防水等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原则上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但承包人恶意隐瞒的除外。作为发包人,切勿以为“先用着再说”没有法律代价;作为承包人,应在交付时书面告知未验收事实,并固定发包人强行进场占用的证据,以免日后扯皮。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厂房项目结算纠纷,发包人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自行搬入设备投产,两年后以屋面渗漏为由拒付尾款并要求赔偿。侯法政律师团队固定发包人投产的照片、视频及水电费记录,证明转移占有事实在先。济南某法院认定竣工日期为转移占有之日,且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丧失就使用部分质量问题的抗辩权,判决发包人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竣工验收环节的风险防控要点。第一,承包人完成施工后应立即书面提请验收,并留存发包人签收记录,这是防止对方拖延验收的关键一步。第二,发包人强行进场时,应通过函件、影像等方式固定“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的证据。第三,不建议企业对竣工验收程序敷衍了事,验收文件是结算、保修、责任划分的总开关,程序瑕疵带来的后患远大于验收本身的工作量。专业律师可以协助设计标准化的竣工验收流程文本。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竣工验收不是形式,而是权利义务的分水岭。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施工,遭遇发包人拖延验收或者擅自使用工程,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您是否也遇到过发包人“不验收、先使用”的情况?欢迎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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