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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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EPC总承包价款结算,四大争议点一次讲清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济南越来越普遍,但结算时的争议也比传统施工总承包复杂得多。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今天讲EPC价款结算的四大争议点:范围争议、设计优化、限额设计、总价包干边界。

一、EPC总承包的计价特点

(一)总价包干与传统模式的区别

问:EPC固定总价和施工总承包固定总价一样吗?答:不一样。EPC总价包干范围涵盖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承包人对设计优化负更大责任,价款风险边界更宽,调价的例外空间相对更窄。

(二)发包人要求的核心地位

问:发包人要求不明确怎么办?答:发包人要求是EPC合同的基准文件,范围、标准、功能需求的界定直接决定结算边界。发包人要求含糊不清是结算争议的第一大源头。

二、四大结算争议点

(一)承包范围争议

问:某项工作算不算在总价内?答:以发包人要求、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的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确定,这也是签约时审查的重点。

(二)设计优化的收益归属

问:承包人设计优化节约的成本归谁?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总价包干下优化收益原则上归承包人,但优化不得降低发包人要求的功能标准。

(三)限额设计的边界

问:发包人设定限额设计,超了谁负责?答:因承包人设计原因超限额的部分,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要求变更导致超限额的,应予调整。关键在于变更责任的划分证据。

(四)暂估价与暂列金额

问:暂估价材料最终怎么结算?答: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达到规模标准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差额部分据实调整。

三、实务操作建议

1.投标阶段组织设计、造价、法律三方会审发包人要求;

2.履约过程中对发包人要求的任何变更书面确认;

3.结算时按争议点分类整理证据,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四、律师提示

EPC案件的争议解决高度依赖签约阶段的文件审查和履约阶段的证据管理。不建议委托没有工程总承包实务经验的律师,EPC与施工总承包的逻辑差异巨大,用错思路就是败诉的开始。

你在EPC项目结算中遇到的最大争议是什么?评论区聊聊。济南工程总承包纠纷,请找专业律师侯法政。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可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法律加工程的复合背景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附: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招标人和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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