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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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中标后另签阴阳合同,以哪份作为结算依据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中标价五千万,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再签一份四千五百万的合同用于备案,说只是走形式,这种坑你踩过吗?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今天系统梳理阴阳合同的效力与结算规则,与黑白合同问题形成完整解答。

一、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一)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

问:阴阳合同是怎么来的?答:常见动机包括:压低备案价规避监管或税费;中标后发包人以各种理由要求让利;规避招投标法的实质性要求。无论动机如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另行约定均存在效力风险。

(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问:哪些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答:工程价款、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属于典型实质性内容。施工范围、结算方式的重大变更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背离。

二、结算依据的确定规则

(一)强制招标项目

问:必须招标的项目签阴阳合同,按哪份结算?答: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约定改变。

(二)非强制招标项目自愿招标的

问:本来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愿走招标程序后签阴阳合同呢?答: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投标的,同样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原则上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客观情况变化的例外

问:什么情况可以按后签合同结算?答:因客观情况发生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的,如规划调整、设计重大变更、主材价格异常波动,可以按后签合同结算。

三、承包人的自我保护

1.中标后拒绝签订背离中标合同的补充协议,已签订的及时主张无效;

2.实际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按中标合同履行的证据;

3.被迫让利的,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固定让利原因,为日后主张变更留下空间。

四、律师提示

阴阳合同案件多发于结算阶段,届时证据往往灭失。不建议工程完工后才咨询律师,签约阶段的专业介入成本最低、效果最好。专业人办专业事,从投标开始就要有律师护航。

你被要求签过阴阳合同吗?当时怎么处理的?评论区匿名聊聊。济南招投标纠纷、合同效力问题,请找专业工程律师侯法政。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可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法律加工程的复合背景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附:引用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招标人和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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