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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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钢材水泥暴涨,固定价合同亏损谁担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人看过

签了固定总价合同,赶上钢材水泥价格暴涨百分之四十,干了就亏,不干就违约,施工企业进退两难。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服务工程总承包企业。今天讲情势变更与材料调价的适用规则:什么情形能调价、怎么走程序、证据怎么留。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则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

问:材料涨价属于情势变更吗?答:不一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与商业风险的界限

问:涨价多少算情势变更而非商业风险?答:司法实践一般考虑涨幅是否显著超出正常市场波动、涨价原因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固定总价合同本身包含价格波动风险,一般小幅涨价由施工方自担;异常暴涨且属政策性、国际性因素的,可争取情势变更适用。

二、材料调价的合同约定优先

(一)合同有调价条款怎么办

问:合同里约定了主材价格波动超过百分之五可调差,怎么操作?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价格指数来源、申报期限执行,按期提交调差报告是前提。

(二)政府造价信息发布价的作用

问:没有约定时参照造价信息价行吗?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可作为确定基准价和结算调差的参考依据,法院在酌定调差幅度时常以此作为参照。

三、实务操作建议

1.收集涨价期间的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实际采购成本;

2.收集涨价原因证据,如政策文件、行业报道、价格指数历史数据;

3.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协商函,固定情势变更主张的书面记录;

4.协商不成的,通过造价鉴定确定调差金额。

四、律师提示

材料调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造价鉴定程序管理、价格指数选取等专业问题。不建议委托不懂工程造价鉴定的律师,鉴定环节失控,判决结果必然失控。专业人办专业事。

你赶上过材料暴涨吗?最后调价成功了吗?用了什么策略?评论区聊聊。济南工程总承包材料调差纠纷,请找专业律师侯法政。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可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法律加工程的复合背景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附: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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