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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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期延误违约金被砍半?法院调整规则看这里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人看过

合同里约定了每天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起诉时却被法院大幅调低,很多济南的施工企业想不通。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今天讲透违约金调整规则:法院凭什么调、调到什么程度、施工企业如何事先防范。干货密集,建议收藏。

一、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则

(一)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处理

问:约定了违约金,法院还能改吗?答: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依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什么标准算过分高于

问:高到什么程度算过分高于?答:司法实践一般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重要参考线,但并非机械适用。主张调整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

二、工期延误案件的特殊性

(一)实际损失如何认定

问:发包人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包括什么?答:主要包括逾期投入使用造成的经营损失、另行租赁场地的费用、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发包人主张调低违约金的,需举证实际损失的具体构成。

(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问:既要违约金又要赔偿损失行吗?答:违约金本质上是对损失的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增加;但同一损失不能重复获偿。

三、施工企业的防范要点

1.签约时对违约金条款审慎承诺,逾期竣工违约金日标准不宜超过合理区间;

2.留存工期顺延的证据,包括发包人原因停工、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签证资料;

3.对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导致的停工,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和工期顺延通知。

四、律师提示

违约金调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高度集中的领域,代理水平和举证能力直接影响调整幅度。济南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案件,不建议委托非专业律师,损失计算和举证思路一旦出错,调整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你的违约金条款是怎么约定的?遇到过被调低的情况吗?评论区聊聊。济南工期纠纷、违约金调整问题,请找专业工程律师侯法政。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可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法律加工程的复合背景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附: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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