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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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黑白合同并存,工程款到底按哪份结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人看过

中标后另签一份阴阳合同,结算时发包人只认对自己有利的那份,承包人有苦难言。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办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今天讲清楚黑白合同的结算规则:哪份合同有效、按哪份结算、例外情形有哪些。做投标的朋友务必关注。

一、黑白合同的认定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

问:什么叫黑白合同?答:招标人、中标人按照中标合同签订并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双方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为黑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等核心条款。

(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算不算

问:只签了补充协议调整价款,算黑白合同吗?答: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同样按黑白合同规则处理。但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施工方案优化、签证调整,不当然无效。

二、结算依据的裁判规则

(一)原则上以中标合同为准

问:结算到底按哪份?答: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对招标秩序的刚性维护。

(二)客观情况变化的例外

问:有没有按黑合同结算的情形?答:有例外。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合同的,可以不按中标合同结算。典型如主材价格异常波动、设计重大变更、规划调整等。

三、总承包项目的特别注意事项

1.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中标后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固定总价加调价条款的表述要清晰,避免与中标文件冲突;

3.保留客观情况变化的证据,如政策文件、价格指数、会议纪要。

四、律师提示

黑白合同案件的核心是证据战。哪份合同签订在后、哪份实际履行、备案情况如何,都会影响结算依据的认定。此类案件不建议委托没有招投标和工程总承包经验的律师,策略失误代价巨大。

你遇到过发包人要求另签补充协议压价的情况吗?你是怎么处理的?欢迎评论区交流。济南工程总承包、黑白合同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侯法政。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可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法律加工程的复合背景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附:引用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招标人和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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