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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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途被解除怎么办?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谈EPC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攻防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人看过

EPC模式在济南乃至山东的新基建、产业园区项目中越来越常见。发包人看中的是总承包人的全链条责任,总承包人看中的是利润空间。但硬币的另一面是:一旦中途解约,设计、采购、施工交叉计价,结算复杂度呈指数级上升。侯法政律师最近代理的一起工程总承包项目解约纠纷中,双方对已完工程计价口径争议超过两千万元。本文结合这一真实案例,拆解EPC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攻防要点。

一、EPC合同解除的常见触发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EPC项目体量大、周期长,解约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发包人端原因

1.资金断裂,无法按约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规划调整、立项变更,项目本身失去继续推进的基础。

3.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失去信心,以各种理由拖延确认、拖延付款,变相迫使承包人停工。

(二)承包人端原因

1.严重工期延误,经催告后仍未整改。

2.资质挂靠、违法转包被查处,导致合同履行主体资格丧失。

3.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拒绝修复或无能力修复。

二、解除后结算的三大攻防战场

(一)已完工程如何计价

1.合同约定按里程碑付款且节点清晰的,按已完里程碑计价。

2.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达节点的,通常按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并考虑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损失。

3.设计费、采购定金、现场临建费用等间接费用是否支持、支持多少,是争议最激烈的区域。

(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1.守约方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包括停窝工损失、撤场费用、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支持标准较高,需要证明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确定利润空间。

3.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重复主张,主张前必须测算比较两者高低。

(三)已采购未安装设备的处理

1.通用设备可退货的,原则上应退货止损,未退货部分才可能计入损失。

2.定制设备无法退货的,可主张全部价款,但须证明设备专为该项目定制且无法转用。

三、代理案例:解约结算争议的二千万元攻防

侯法政律师代理某工程总承包企业处理一起EPC合同解除纠纷。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除合同,拒付已完工程及已采购设备款。团队通过调取过程性验收资料、设备采购合同及定制图纸,证明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反复变更设计所致,且设备均为项目定制无法转售。最终法院采纳了侯法政律师团队的计价意见,为总承包人挽回损失二千余万元。

四、专业提示

1.EPC项目的过程性验收资料是解约结算的生命线,每一次节点确认都可能决定数百万计价的归属。

2.不建议让项目经理个人与发包人口头确认变更,所有变更须回到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

3.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纠纷的专业壁垒很高,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同时具备法律与工程双重视角。

你的EPC项目是否正面临发包人拖延确认、拖延付款?是否保留了完整的过程性资料?留言说说你的项目阶段,侯法政律师帮你评估解约与继续履行的利弊。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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