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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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提醒,错过了这个期限,房子白盖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人看过

一家济南的施工企业老板找到侯法政律师时,手里攥着一份胜诉判决,脸上却没有半点喜悦。原来,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施工企业虽然打赢了官司,却在执行分配时发现:发包人的房产已经被抵押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而自己引以为傲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超期行使被法院驳回。今天这篇文章,侯法政律师要讲清楚这个足以让施工企业一夜返贫的权利期限。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这个权利强在哪里

1.优先于抵押权。即便是登记在先的银行抵押权,也排在建设工程价款之后。

2.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权利同样具有优先顺位。

3.不以登记为要件,法定的优先权,只要符合条件即自动产生。

(二)谁有权行使

1.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总承包人。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时亦可行使。

3.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直接享有该权利,这是实务中极易混淆的一点。

二、行使期限:十八个月还是六个月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应当给付之日,同样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交付情况综合判断。

(一)常见误区

1.误区一:以为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实际上若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则应付款之日可能是结算完成之日。

2.误区二:以为发律师函催款就能中断该期限。该期限为除斥期间性质,催告不产生中断效果。

3.误区三:以为主张了工程款就自然主张了优先权。必须在诉讼请求或催告中明确表达就该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意思。

(二)实务操作建议

1.结算阶段即同步准备优先权主张文件,不要等诉讼阶段才想起。

2.若发包人出现停工、失联、被查封迹象,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留存送达证据。

3.参与分配程序时,主动向法院提交优先权主张及计算明细。

三、代理案例:优先权主张保住三千万元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建设集团公司处理一起工程总承包项目欠款纠纷,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且名下资产被多轮查封。团队第一时间协助客户发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函件,并在起诉时将其列为独立诉讼请求,同时提交了完整的已完工程量计价资料。最终法院确认客户就三千余万元工程价款对涉案项目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客户成为执行分配中的第一顺位受偿人。

四、专业提示

1.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必须建立专门的权利期限台账,按项目跟踪应付款日期。

2.不建议委托不熟悉工程计价规则的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优先权的范围认定涉及造价、利息、垫资等复杂计算。

3.建设工程领域风险防控是系统工程,从合同签订到竣工结算,每个节点都应嵌入权利管理意识。

你的企业在建项目里,是否存在发包人付款迟延的情况?是否知道每个项目的应付款节点?评论区留言项目状况,侯法政律师为你梳理优先权时间线。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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