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做完了,备案合同签完了,发包人却拉着承包人又签了一份让利百分之八的协议。很多济南的施工企业老板觉得这是行业惯例,不签就拿不到活。等到结算时发包人拿出这份黑合同主张按低价结算,承包人傻了眼。阴阳合同到底哪份有效?本文侯法政律师结合现行规定与实务判例逻辑,给出明确答案。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定性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1.阳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用于对外公示。
2.阴合同:双方在阳合同之外另行订立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体现为让利、垫资、改变工期或质量标准。
(二)现行规则的核心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二、三种常见情形的处理
1.必须招标项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另行订立合同无效,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2.非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后另订合同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原则上以中标合同为准。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规划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此时另行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可。
三、承包人如何自保
(一)签约环节
1.拒绝签署任何实质性变更中标内容的补充协议,尤其是让利、垫资条款。
2.若发包人以不签就不付款相要挟,至少要求书面载明变更原因系客观情况变化。
(二)履约环节
1.结算资料、签证单、会议纪要始终保持与中标合同口径一致。
2.若实际履行确实与中标合同不同,固定双方按实际履行行为结算的证据。
(三)诉讼环节
1.主张以中标合同结算时,同步申请调取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基础证据。
2.若存在多份合同,梳理各份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与履行痕迹,选择最有利的主张路径。
四、代理案例:黑合同让利条款被法院否定
侯法政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处理一起结算纠纷,发包人依据中标后签订的让利补充协议拒付差额九百余万元。团队通过比对招投标文件、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会议纪要,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一直是中标合同,所谓让利协议系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签署,且不存在客观情况变化。最终法院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支持了侯法政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
五、专业提示
1.阴阳合同看似是潜规则,实则是承包人亲手埋下的结算地雷。
2.不建议报着反正以实际履行为准的侥幸心理签约,实际履行的举证难度远超想象。
3.建设工程领域的每一个签字都可能价值百万,签字前的专业审查成本,远低于签字后的诉讼成本。
你是否也遇到过中标后被迫让利签约的情况?手里有没有保留招投标过程的证据?留言描述你的签约经过,侯法政律师帮你判断哪份合同能作为结算依据。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