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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93人看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理解不清,大量承包人错失行使该权利的最佳时机,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文将系统梳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规则,为承包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与权利性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权利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成立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也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该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具有极强的担保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劣后于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

二、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权利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实际施工人(如挂靠人、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该权利;二是勘察人、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仅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行使期限是优先受偿权规则中最容易出现问题也最为关键的环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关于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点,"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是关键。如果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则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结合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等事实综合判断。对于分期付款的情形,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则各期款项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分别计算。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十八个月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十八个月未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因此,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该期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跟踪付款节点,避免因逾期而丧失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工程价款本身,不能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这一规则在实务中需要准确把握,避免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超出范围的主张。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是最为常见和稳妥的方式。承包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在起诉状中载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依据、范围和金额。如果承包人仅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诉讼过程中补充主张的,只要未超过行使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准许。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诉讼请求予以明确。仅仅在答辩或庭审中提出抗辩,而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的,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六、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 工程未竣工时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程未竣工并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前提是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质量合格。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或者限制。

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协议,如果该放弃行为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该放弃行为仍然可能被认定无效。

3.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的行使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部分。

七、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权利的主体、期限、范围和行使方式,对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有效运用该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健全工程款催收和优先受偿权行使的管理机制,在出现发包人拖延付款情形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科学的维权方案,避免因超过行使期限或行使方式不当而丧失法定权利。

侯法政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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