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引入:工程款拖欠背后的法律博弈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却以资金紧张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达一千八百余万元。该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企业运营陷入困境。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委托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处理。
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在工程款追索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二、风险放大: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永久存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逾期则可能丧失这一重要保障。许多施工企业因不了解行权期限或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原本有望追回的血汗钱付诸东流。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或建设工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往往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清偿比例极低。
三、律师介入:精准锁定权利行使路径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梳理合同文件与结算资料,确认应付工程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
(二)调查建设工程现状,核实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障碍;
(三)研判发包方资产状况,评估建设工程处置变现的可能性;
(四)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结果呈现:优先受偿权获得支持
经济南某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判决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一千八百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确认承包人对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为承包人后续执行变现奠定了坚实基础,企业资金链得以修复。
五、专业提示:优先受偿权行使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以下关键环节:
1.行权主体应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行使期限应当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务必及时主张,避免权利灭失;
4.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也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如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等法律问题,欢迎与侯法政律师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