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志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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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对方返还全部欠款和利息,二审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贺志飞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564人看过 举报

2025-11-14

律师观点分析

沈某与吴某系战友关系,2015年10月26日,吴某向沈某借款,沈某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刘某的账户分四次(每次50000元)共转给吴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沈某多次催要无果

沈某委托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贺志飞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某立即偿还沈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吴某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偿还沈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吴某负担。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吴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吴某与沈某并不认识,沈某妻子虽然向吴某转账20万元,但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另外,涉案款项转账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沈某在2022年1月24日才开始打电话向吴某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沈某委托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贺志飞律师代理此上诉案件,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某与吴某之间就案涉200000元转账是否形成借贷关系;若形成借贷关系,沈某主张偿还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沈某提交了案涉200000元款项实际交付的相应证据,吴某亦认可收到涉案款项,沈某已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吴某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不能对沈某向其转账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吴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沈某于2022年1月24日给吴某打电话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24年1月24日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不超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6—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贺志飞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待人亲和,为人真诚,善于从案件中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71720********94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