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志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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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令对方十日内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及利息

发布者:贺志飞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342人看过 举报

2025-11-13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8月16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以665820元的报价中标被告A公司建设勘察项目,并在2021年9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该合同格式根据被告要求多次修改,并强制加入第三方总承包人,且由于被告原因,第三方也未在合同签章,合同履行中第三方也未有任何参与。原告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即按被告要求开始勘察工作,并先后提交了勘察报告。2021年10月12日,被告出具了勘察报告签收证明,认可勘察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一致,被告收到报告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5.4条约定该勘察报告应视为验收合格。由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且涉案项目由于被告原因自2021年至今未进行建设施工,该项目仍处于停建状态,但是原告勘察工作已经完成,被告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约定支付全部勘察费及违约金。

原告Y公司委托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贺志飞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6658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约定违约金每日10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年9月A公司(发包人)与Y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A公司将建设工程勘察承包给原告A公司。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称没有总承包方盖章,该合同不生效。但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涉案项目地质勘察任务,原“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承包人权利和责任解除,发包人不再向总承包人支付勘察费用,因此被告A公司与原告Y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勘察项目形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与总承包单位不再有关联性,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上未盖章确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合同签订后,原告Y公司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1年10月12日A公司向Y公司出具《签收证明》,对原告完成涉案工程的全部勘察工作予以确认。被告称合同约定涉案项目发包方的签收人是陈某,而非刘某,但陈某、刘某均系被告A公司委派的涉案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刘某接收原告的相关文件并予回复,履行的系被告的职务行为,且涉案《签收证明》加盖有被告A公司的印章,因此该《签收证明》合法有效。《签收证明》载明2021年8-9月原告Y公司先后向被告A公司提交了六个项目签章、签字齐全的电子版勘察报告,根据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4约定,A公司应应及时组织验收,A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且由于涉案项目停建,被告没有在图审系统进行立项,对此原告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勘察工作,被告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Y公司支付工程款。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同价款为665820元,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情况外,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故涉案工程款数额为665820元。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税率6%,税款为39949.2元,可在工程款中扣减,综上,被告A公司尚欠原告Y公司勘察费625870.8元。

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14.1.2(1)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A公司可参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违约金。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时间,涉案工程也未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给付原告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Y公司工程款625870.8元及利息(以625870.8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5年6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

案件受理费5229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贺志飞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待人亲和,为人真诚,善于从案件中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71720********94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