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2024年6月18日经过微信确认签订了风电叶片切割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报废风叶片的切割工作,合同还约定如因甲方问题导致停止施工,误工费由甲方承担,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构成违约,赔偿乙方10万元,现乙方进场后施工了8片叶片,就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贺志飞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揽合同欠款68528元及利息(利息以68528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合同违约赔偿乙方10万元;3、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风电叶片切割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关于加工叶片数量,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已加工8只叶片,叶片重量为11.7吨。被告辩称未与原告约定加工叶片根部,应当减去根部重量,被告未举证该约定的存在,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本案施工叶片数量认定为8只,重量为每只11.7吨,加工费为26208元(8*11.7*280)
关于停工费用计算。原、被告合同中约定“因为环保或者是甲方的问题停止施工超过半天,记半天算以此类推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于该条款中误工时间的理解,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应认定为“每日停止施工超过半天,按半天计算当日停工费用”算较合适,本案中,案涉合同共停止施工10天,故误工费用应为8210元(300*10*3+7420=16420÷2)。
关于违约金。本案中,2024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就案涉合同加工费及误工费提出结算,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终止,由聊天记录及庭审可知,原告停止施工后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尽快让其恢复施工,故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应在被告,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依法调整为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承揽合同欠款68528元及利息(利息以68528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0万元,超出实际合同损失,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调整为被告支付加工费26208元及利息(以262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误工费85210元、违约金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T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加工费26208元及利息(以262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误工费8210元、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81元,均由被告T公司负担。
贺志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