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泳怡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中山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月×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股东为曾某某、李家林,各占50%股权。后经双方协商,曾某某将其所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李某某。2021年6月17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主要约定:李某某应付曾某某148400元;分两期支付,先期支付20000元,余款110200元必须于20××年×月×日之前支付。如有逾期,李某某支付曾某某100元/天作为逾期的经济补偿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曾某某已收到李家林支付的2万元股权转让款。20××年×月××日,曾某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某,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律师点评】: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获取股权转让款。第二、股东是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信息显示,曾某某转让股权时,未完成对某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是瑕疵出资的股东。但是,曾某某的瑕疵出资是其未完全履行对公司的责任;而曾某某与李某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则是曾某某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处分其所持有的股权的行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股东的瑕疵出资,不排除其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获取股权转让款的收益。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股东之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承担就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除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外;还有股东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构成债务承担。本案中,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曾某某存在上述情形,故法院驳回了李某某的主张。
【建议和意见】:本案中,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不规范,出现歧义的现象。且股东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股权转让事宜时,对股权转让文件以及股权价值清算没有清晰的认识,遂产生本案的纠纷。由于目前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的统一的评估方法,是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约定为主。建议各方在转让股权时,审慎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和公司财产的清算工作,以免发生争议。同时,建议各方委托专业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提供股权转让的专业咨询意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