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老年人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失智老年人无人监护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为失智老年人选择监护人,才能合法、合理、合情?老年人又应如何提前安排自己的养老、监护问题呢?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永定新村居民区党群服务中心,巡回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老年人宣告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案件。
80周岁的赵老太退休前是某银行的经济师,早年离婚后,便一直独自生活。
2023年,赵老太突发脑梗,其住所地所在居民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永定新村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
出院后,赵老太出现记忆力和智力减退。在此期间,居委会肩负起临时监护老人的职责,为其送饭、配药、送医、办理相关手续等。
因赵老太无其他近亲属,居委会工作人员与赵老太讨论其未来的养老问题时,赵老太提及其年轻时曾将亲生儿子送养,此后就断了联系。
于是,居委会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赵老太年轻时送养的孩子张先生,并安排双方做了亲子鉴定,确定张先生就是赵老太的亲生儿子。
能够找到失散51年的生母,张先生也很高兴,多次前往医院探望赵老太,并与居委会一起承担起赵老太的照顾义务。赵老太也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母子团聚,表示要将遗产留给儿子。
虽然双方都有赡养与被赡养的意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赵老太与张先生已无亲属关系,老人的养老和监护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事情似乎陷入了僵局。
为尽快解决监护难题,让母子顺利“相认”,居委会向普陀区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在收悉相关情况后,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派出法官第一时间去往当事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并发现,赵老太多年来一直独居,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其基本生活及医疗,双方关系融洽。2024年1月,在居委会寻找到赵老太的亲生儿子张先生后,赵老太进行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其目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赵老太无法订立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也无法与亲生儿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如何才能合法、妥善解决赵老太的养老问题?普陀区人民法院与街道、居委会及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以法律视角为赵老太建议了多种监护方案。在多方协商,并征求赵老太本人及张先生、居委会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了由张先生担任监护人,居委会对其监护进行协助与监督。
2024年9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赵老太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由其担任赵老太的监护人,赵老太所住地居委会作为赵老太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以维护赵老太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关注,该案兼具特殊性与教育意义,2024年9月26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居委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次庭审还邀请了该居委会的居民代表以及被申请人原单位代表旁听庭审。
经庭审,法院了解到,目前赵老太身体状态尚好,与张先生关系密切,赵老太本人以及照顾其多年的居委会均同意由张先生担任其监护人。在经过事实审核、证据审查和质证后,在人民群众和普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区公证处及长寿路街道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共同见证下,法庭当庭宣判:宣告赵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先生为赵老太的监护人。
同时,法院也当庭告知张先生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赵老太的人身、财产安全;若侵犯其人身、财产安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本案的亲子关系的特殊性,法官特意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可以对张先生的监护履行进行监督。张先生和居委会均表示将共同协商,为赵老太的老年生活共同努力。
庭审结束后,为扩大案例的影响力和教育性,针对老年人监护和养老的相关问题,主审法官张旭卫以“以案释法,守护夕阳”为题开展了法治宣讲活动,对“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解读,通过法条的深刻阐述和相关案例的解释,为老人们如何妥善安排自己的养老问题提供了良好建议。
普陀区人民法院、普陀区公证处及长寿路街道各居委会就辖区内老年人监护工作的困境、难点进行了交流。
长寿路街道一居委会主任表示,“目前我们很多孤老都有这样的情况,没有亲人照料,虽然对其养老和遗产继承都向居委会表达了意见,但是没有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等其失去行为能力了,我们居委会也无能为力。”
居民代表宋先生说,“以前总觉得养老是家里的事情,但是近几年我也发现小区里孤老越来越多,听了今天的庭审,我觉得以后我们还是要多多提醒,不管是孤老还是其他老年人对自己的养老和监护都应该提前安排、妥善规划。”
本次的巡回审判是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动展示,思想上一切为了人民,过程上倾听群众感受,并且以公开开庭结合普法宣讲的方式,发挥了司法参与基层治理的作用,实现了审判“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老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的监护问题,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便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