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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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46次举报

最高法入库案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转自:刑而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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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4-02-1-179-005

 

邹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认罪认罚 赔偿保证金、调解或和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邱某琦均为民办培训机构学员,系同学关系,但日常相处中产生矛盾。2021年9月4日零时许,二人相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画室进行沟通,邹某携带一把小刀前往。沟通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推搡扭打,邹某持小刀刺伤邱某琦的右手臂、左腰背部、左臀部等位置,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二人送医。经鉴定,邱某琦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肌腱血管损伤,属轻伤二级;邹某涉案时患有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轻抑郁,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审判阶段,邹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2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以(2022)粤0605刑初18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经释法和多番调解,被害人仍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而邹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满足,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经邹某申请,并主动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二万元,人民法院提存赔偿保证金,并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提取了上述赔偿款项。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对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量刑,应当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一般可综合考虑赔偿情况和全案情节,对其予以适当从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1808号刑事判决(2023年1月9日)

入库日期:2024.08.08(刑一庭)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