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帮信罪最新立案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犯罪)
导读:公安部门立案定帮信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1+2+3的条件才可构成。1、是主观上明知被帮助的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2、是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3、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帮信罪。
现将最新帮信罪的定罪标准整理如下:
第一、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定该罪关键中的关键,需要证明被告人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即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帮信罪主观“应当知道”为推定行为人知道,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下,根据在案证据足以合理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这种推定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并排除合理怀疑。避免扩大性无根据推定行为。
帮信罪的行为人对关联犯罪仅有概括性认识即可,不要求对具体罪名有明确认识,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危害结果等都不确定。帮信罪的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不存在犯意联络,不知道关联犯罪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第二、客观上提供帮助行为。包括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提供银行卡)、通讯传输(提供电话卡)等。
第三、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意思是为三个以上不同行为人或不同团伙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支付结算的意思为资金转入并转出银行卡,单一的“接收”资金行为不应认定为支付结算);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指所有因帮信而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和)。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达到100万元立案标准的条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支付结算数额总计达到100万元规定标准的或者投放广告数额达到2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涉嫌帮信罪。
(11)达到30万3000元立案标准的条件。《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出租、出售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诈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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