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类诈骗案件“刷单跑分”行为定性
---杜凯律师
对于电信网络类诈骗案件“刷单跑分”行为的定性,第一,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第二,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第三,既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其中,提供银行卡、账户是手段行为,实施转账是目的行为,属法条竞合,按照择一重罪处刑的原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
什么是刷单跑分?“刷单跑分”就是一种“洗钱”行为。有人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这种行为被称为“刷单跑分”。
跑分实质上是一种参与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可以定义为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向他人出租出借个人的银行账户,你跑分跑的越多,你的牢饭吃的就越长。所以说“刷单跑分”其本质就是利用自己或收购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并从中牟利。
【进一步分析】
“刷单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犯罪事实,准确认定“刷单跑分”行为的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刷单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刷单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及其精神,对于“刷单跑分”行为要注意区分以下几个层次:第一,“跑分”平台经营者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刷单跑分”,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第三,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刷单跑分”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且因行为人一般情况下难以确知经手资金来自于洗钱罪的七种特殊上游犯罪,故一般不认定为洗钱罪。
第四,确有相反证据证实行为人系出于亲友间的信赖关系提供银行卡,或者轻信他人、以为系帮他人虚增业绩、帮游戏玩家充值等而实施“刷单跑分”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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