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从犯认定附最高院观点
---杜凯律师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应被认定为主犯。包括单位或者团队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业务负责人,这些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能够实现。
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被认定为从犯。比如传销活动中的一些顾问类人员,或者财务、行政、人事部门的员工。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帮助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
在传销活动中相关负责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中层管理人员,这类人员通常对于平台的模式设计和平台的发展没有掌控权利,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从事的工作只是在上级领导安排下从事的传销活动中的某一项事务性活动,或者只对某一个地域、层级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对于这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都定性为从犯,即处于从属地位人员。只对其中起到绝对核心作用的人员认定为主犯。所以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案件主、从犯的认定
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将从犯与主犯区别开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一般说来总是有主有从。从犯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难区别,问题在于从犯与其他主犯的区别,区别的根据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这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从审判实践来看,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担当导演角色,纠集、邀约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当主角,往往还指挥、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有的事后还有策划掩盖罪行、毁灭罪证、逃避处罚的行为。而从犯在客观上担当配角,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犯罪,为共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或者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并不严重;在主观上,犯罪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听从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挥,主观恶性较小。
【分主从犯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
一、犯意提议者、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二、犯罪的联络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三、主动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四、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甚至有些还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五、看因果关系,要看谁的行为对因果关系的作用是关键的,不可分割的。
六、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能在案件中直接获得利益,并对利益的分配起到决定作用的为主犯。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3-1-168-002
宿某、邓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从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宿某成立公司,搭建某APP平台并制定规则,以推销平台内书画、提供书画代卖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设立普通会员、经销商、金牌经销商、合伙人和业绩股东五个级别。经他人推荐可在某APP平台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在平台购买书画即可成为经销商,获得推荐他人的资格,并享受出售字画的1%利润;经销商直接推荐5名会员成为金牌经销商,并享受其直接推荐会员业绩1‰的提成;金牌经销商的团队下线3层内满20名经销商,升级为合伙人,享受其下线3层内的会员业绩的1‰的提成;合伙人直接推荐3人成为合伙人,且其团队内满80名经销商,升级为业绩股东,享受其下线3层内的会员业绩的1‰的提成,并获得公司奖励的汽车一辆。会员购买字画后可在次日规定时间内将书画在平台上出售,出售价格比购买价格上浮2%,会员需先向平台支付购买价格1%的委托代卖费,平台于次日上架出售,购买者将款项转至售画会员账户后交易完成。此过程全部为平台虚拟交易,并不实际交易书画,购画会员可在次日继续以上浮2%的价格在平台上出售已购书画,当价格超过5 000元时,平台将书画拆分为3-5幅总价相同的小额书画,并将超过5 000元的书画邮寄给购画会员。被告人宿某作为公司及平台的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该公司及平台,通过线下推介会及互联网推广宣传该平台,引诱他人参加,共发展会员27 072人,层级20层;被告人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公司及平台的财务及日常经营,收取委托代卖费,发放会员推荐奖励及佣金;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平台业绩股东,被告人邓某作为公司股东及平台业绩股东,被告人张某梅、王某、杨某作为平台业绩股东,分别通过推介会及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推广宣传该平台,引诱、发展他人参加。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以(2021)鲁16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鲁16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宿某、徐某、张某组织、领导整个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张某梅、王某、杨某仅在各自的分工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张某、徐某所起作用较宿某稍小,被告人杨某、王某、邓某所起作用较张某梅稍小,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发展人员数量等基本事实以及各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区别量刑。其中,邓某在公司享有6%股份,实际获取股份分红15万元,且所处层级为第二层,积极发展人员,发展下线11层1 406人,从平台非法提现192 464.23元;邓某作为获取分红的公司股东,积极发展下线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地位、层级、发展人员数量等,依法认定其为从犯。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的,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所起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7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6刑终203号刑事裁定(2022年9月29日)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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