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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刑事】直播涉黄构成什么犯罪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70次举报

【刑辩刑事】直播涉黄构成什么犯罪

一般情况下直播涉黄进行淫秽表演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直播涉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当事人在网络直播淫秽表演,构成犯罪的,所适用的立案标准为:向他人传播二百至四百人次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现如今借助各种平台进行涉黄淫秽直播的各类主播在主观方面往往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打赏”、“刷礼物”等),具体行为所依托的直播平台应属《淫秽电子信息解释》中规定的“即时通信软件”,而淫秽直播内容因其载体和形式的特殊性,应认定为“淫秽电子信息”。在淫秽直播过程中,淫秽电子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是同步进行的,不存在时间和空间跨度,即针对以牟利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直播行为,应认定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两项以上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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