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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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昌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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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发布者:李达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金川区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申请,原告不服向金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达律师代理被告公司经仲裁后至一审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发表了代理意见。对原告请求确认从1997年至2020年与答辨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刻字合同。双方约定刻一个字1元,后涨为1.5元,前期劳务费结算是按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结算,劳务费发放后,由原告提供发票。后来,劳务费发放有时是现金支付,也有银行转账。因此,根据工作性质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文件招录其为正式员工,工作性质不受公司管理制度约束,只是按其提供的劳务工作量为其发放劳务费,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不在公墓处刻字,后又自行联系去公墓处刻字,至2010年元月又不干了,2011年7月又来公墓处刻字,2020年又自行不干了,在其不从事刻字期间公墓处都是另找的劳务人员刻字的,另冬季没有业务的时候,不从事刻字劳务。

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本案中,原告在仲裁申请书中自认其工作至2020年,因腰病自行在家休息,再没有工作,属自行离职。而其于2022年8月30日才向金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并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因此,原告主张的事由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依法应予驳回仲裁申请。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据此,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该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注意:

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李达律师,兰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始终以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金昌
  • 执业单位: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3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