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达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6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意见分歧较大,对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分割意见较大。李达律师代理原告(女方)起诉,发表代理意见,对财产价值申请评估,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可。一审经过举证、质证,法庭采纳李达律师代理 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判决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四、五款规定,有下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