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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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昌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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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达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15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承接被告中港公司煤炭运输任务,完成运输任务后,被告未支付运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中港公司支付运费。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中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后原告申请撤诉。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中中港公司与原告并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原告与嘉旭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运输合同关系,运费应由供货方嘉旭公司承担;合同正文约定嘉旭公司与中港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合作关系,中港公司没有承担运费的义务。因此原告不应把嘉旭公司实际负责人袁德和列为第三人,应将嘉旭公司列为被告,由嘉旭公司承担其运费。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诉求中港公司承担运费无法律依据,原告与嘉旭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的合意,并已履行,应当由嘉旭公司承担其运费。

李达律师,兰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始终以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金昌
  • 执业单位: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3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