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达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4日 8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及法定节假日扣除的工资、补交未缴纳社保及经济补偿等费用,原告仲裁未果向金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律师接受被告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加相关诉讼活动,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1、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试用期结束被告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出具劳动合同书,原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字,存在原告明知不签合同的后果,并根据未来形势可以恶意向公司主张赔偿的故意 ,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未签合同的内容部分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3、被告没有克扣原告工资,节假日原告也没有加班,按月发放的工资每月原告都核实无误;4、因原告提出离职,不适用经济补偿。社保补交问题由社会保险部门处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失。
一审法庭采纳本律师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