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3月,原被告双方商议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由原告做为乙方承运方,被告做为甲方托运方,由被告将全年蔬菜运输业务委托原告运输。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积极组织运输履行义务。双方结算过程中,被告在扣除原告相关违约金额后,向原告支付了后续运费,并退还押金100000元,但之前原告交付的保证金250000元及作为押金的剩余21车运费346984元,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和退回,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拖延支付。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本律师代理原告一审、二审案件出庭应诉,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622486.66元,被告不服,上诉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开具发票,所以不予支付运费,且存在超时运输等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被告公司提交的销货运输单中的“超时”事实均是其单方自行在运输单上备注,原告公司对该事实不认可,且被告公司再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因此,被告辩称原告“超时”的理由亦无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所述原告未开具发票,以此对抗不支付运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约定支付运费必须以原告提供发票为前提,开具发票事项应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买卖合同税费的承担,合同中可以约定清楚由哪一方承担;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好货物运单,及交接清单等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发生纠纷诉讼时提供较为充足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