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1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拿走价值36万元的冬虫夏草,承诺2-3天内付清款项,但未能给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欠条1份,承诺在2021年8月19日付清。该款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应诉,被告辩称2021年春节前后,被告与原告共同做虫草生意,最后一笔36万元的虫草不是向原告购买的,而是原告委托被告代销的。待被告服刑结束后联系买主,退还原告剩余虫草,给付剩余虫草款。不同意承担欠款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物款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向原告购买冬虫夏草,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取得原告交付的冬虫夏草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付清价款,但被告未能付清又出具欠条,在欠条中承诺了付款期限,但在该期限内仍未能付清,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在欠条中双方约定款项在2021年8月19日之前付清,但未能付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约定付款次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上浮50%计算的欠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在2021年6月19日约定最迟还款时间为8月19日,但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并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具有法律依据。
李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