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其承包的轻工工作,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从脚手架走台板上摔下致使腰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被告拒不承认是其雇佣了原告,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告委拖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相关诉讼活动,由于原告未住院、未手术治疗,向法庭申请了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存在雇佣事实的相关证据,及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证据,本案恰逢疫情期间,经法院三次开庭,法庭依法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雇佣事实存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大小。原告必须举证证明雇佣事实的存在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雇主要对雇工在操作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在操作过程中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雇工损害要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服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本人人身损害的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李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