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迪律师为王某的辩护律师
【案情简述】
2021年5月,魏某在XX市xx区xx路开设宜昌市xx区足道馆,店名为T足道店。
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邓某受魏某雇佣担任T足道店经理,负责店内的日常管理、保健技师管理、代发保健技师工资等日常工作。
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谭某受魏某雇佣担任T足道店经理,负责店内前厅接待客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向某在T足道店担任前厅客服,负责店内前厅接待,网上预约,带客,向客人介绍包含卖淫项目的具体种类及价格。
2023年2月12日,失足妇女李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万某某在涉案卖淫场所从事“手淫”、“口爆”等色情服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月12日,T足道店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的违法所418291元。同时查明,2023年2月12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对T足道店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邓某、向某抓获;该足道店被查获时,被告人谭某正在宿舍休息,收到该足道店被查获的消息后未主动到达查获现场,其于当日上午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同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等人通过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所得分别为:谭某15000元(已全部退缴)、王某24000元(已全部退缴)、向某15400元(已全部退
缴)。再查明,被告人邓某、王某、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还查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提交了另案处理的魏某、梅某关于被告人邓某为T足道店股东的供述及邓某、梅某等人向魏某的支付宝转账的记录,并据此认为邓某为T足道店的股东,同时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向某在审理阶段主动退缴犯罪所得为由,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王某、向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谭某在审判阶段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退缴犯罪所得,公诉机关建议对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最后查明,被告人邓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C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律师辩护】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王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犯罪中的协助行为较轻,其在xx网站应聘前厅接待工作,且系初犯;
2.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法院观点】
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卖淫,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参与其中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王某、向某明知他人进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查,被告人邓某、王某、向某签署的具结书符合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可,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向某的量刑调整建议以及对被告人谭某的量刑建议均适当,予以采纳。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邓某、谭某、王某、向某的刑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吴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