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 年1月至 4 月,原告依约承包了被告委托的Z项目 2# 3# 4# 6# 号厂房门窗等设施的制作与安装工程业务,双方签有书面的承包合同。2019 年4月30日,案涉工程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完成。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1415842.79 元。因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C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工程价款数额等事实。但认为: 案涉门窗工程价款已经全部付清其中:2019年2月2日付款 20 万元:2019年4月8日付款20万元;另剩余价款已由工程的总包方湖北Y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现更名为宜昌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完毕。
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1415842.7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15842.79元为基数,自2019年 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计算:其中截至2023 年5月1日的违约金数额为 314317.1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被告C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同关系及价款总额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案涉门窗工程价款是否已经全部付清问题。庭审中查明,被告向原告支付门窗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9年2月2日付款 20 万元;2019年4月8日付款20万元;另总包方湖北Y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1月16 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日分别代为付款 5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以上付款总额为 170 万元,且均已转账支付至原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至于被告超额支付门窗工程价款的表象原因,是因原告同时在总包方 (Y公司) 还承包有钢结构工程且门窗工程价款和钢结构工程价款均是由总包方向原告统一支付的缘故所致,实际上门窗工程价款并未超额支付,只是剩余的价款可视为支付钢结构工程款而已。故,本案中被告辩称案涉门窗工程价款已经付清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倘若原告仍存有钢结构工程款尚未付清的情况,其可以另案诉讼解决.
综上,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门窗工程价款 1415842.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湖北X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186 元,由原告湖北X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吴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