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年2月9日,S银行夷陵支行与Z船业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Z船业有限公司向S银行夷陵支行贷款 10000 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2022年2月10日,S银行夷陵支行与Z船业有限公司签订三份《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Z船业有限公司向S银行夷陵支行分别贷款 250000 元370000 元、370000 元,借款期限为 6个月。前述四份《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均约定:“3.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每笔借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借款期限在 60 个月 (含)以内的,定价基准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借款期限在 12 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为加2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下同):借款期限在 12个月以上,60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加 20 个基点。······借款发放后利率按下列A种方式调整:A.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合同约定借款人按照“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对担保、借款发放和支付、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进行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约定“8.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等。合同签订后,S银行夷陵支行按约定向Z船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款 10000元、250000元370000元、370000元。2021年8月9日,被告肖某、肖xx分别出具《保证承诺书》,自愿为自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Z船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在人民币1000000 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贵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被告黄某、黄xx出具《共同债务人承诺书》,承诺对Z船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与S银行夷陵支行签订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2022年8月9日,Z船业有限公司向S银行夷陵支行出具《经营快贷续贷确认书》,同意并确认四份《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的借款到期日由2022年8月9日-8月10日延长至2023年2月4日、2023年2月5日。延长期间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被告肖某、黄某、肖xx、黄xx分别出具《保证承诺确认书》,表示知晓借款合同的借款日期延长至2023年2月4日、2023年2月5日,并自愿继续按《保证承诺书》的约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原告S银行夷陵支行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发出《中国S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宣布四份《经营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通知之日即刻到期,并要求尽快偿还。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回复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截止2023年1月20日,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 13282.28 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截止到2023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3282.2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等,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结算数额为准;
2.判令被告肖某、黄某、肖xx、黄xx对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变卖费由各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S银行夷陵支行与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经营快贷借款合同》,被告肖某、肖xx出具的《保证承诺书》,被告黄某、黄xx出具的《共同债务人承诺书》,均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S银行夷陵支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1000000元,后经过展期双方达成《经营快贷续贷确认书》,对借款期限进行了延长。但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未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及时偿还利息,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告S银行夷陵支行于2022年11月2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已收到《中国S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还款期限的变更符合《经营快贷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后,仅为当事人有关履行期限的条款发生变更,并不影响合同有关金额、利息、罚息、担保条款及从合同的效力,即所有未到期的贷款均视为已到期,即应当立即归还,如未归还,则可以按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截止2023年1月20日,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282.28元,故原告S银行夷陵支行要求被告Z船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截止到2023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3282.2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肖某、黄某、肖xx、黄xx共同作为前述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均在保证期间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Z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282.28元(截止2023年1月20日)并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息随本清 。
二、被告肖某、黄某、肖xx、黄xx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Z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肖某、黄某、肖xx、黄xx负担。
吴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