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
原告:马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高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金,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王某、马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高某,被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金、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购房款2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壁挂炉、油烟机、儿童床、沙发、电视和餐桌,如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28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房屋装修损失1024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被告的位于榆靖路口某一单元201室房产,总价370000元。2014年6月4日,二原告和被告又补签了《购房还款协议》。二原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215000元,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标的房屋。后由于标的房屋为小产权房,被告不能向二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原告也再没有向被告支付尾款。被告经常来二原告处闹事,并指使其年迈的亲戚长期霸占标的的房屋。二原告向崇文路派出所报案,但也没能阻止被告继续欺凌。不得已,二原告只得将标的房屋上锁暂时躲避。2014年10月,被告私自更换门锁,将标的房屋连同屋内设备强行占为已有。二原告分三次共同向被告支付了215000元购房款,并花费131250元装修款,分别为:壁挂炉6200元、油烟机4500元、灯4000元、窗帘窗纱4600元、儿童床5500元、沙发4800元、电视柜1500元、刮腻子9000元、电视3600元、厨房大理石带餐桌4200元、地板4950元、卫生间砖400元、厨房墙砖900元、地板和卫生间砖工费9200元、水暖电15000元、木工带料35000元、两个阳台木地板4000元、电视背景墙带大顶玻璃2900元、防盗门加后窗2900元和卫生间所有装备6000元。现被告将标的房屋强行占有后不给二原告退购房款,也不给原告赔偿装修损失,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具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争议房屋在建设时未取得相关部门规划审批,由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二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马某的起诉。
马普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