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金,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帅(实习律师),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某,男
被执行人:神木市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马某、神木市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88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某、神木市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马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费657741.12元、神木市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费109623.52元,并由被执行人马某、神木市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神木市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损失费109623.52元已给付完毕。被执行人马某所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损失费共计657741.12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6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9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3年3月22日前支付57741.12元。案件受理费1440元,申请执行费100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马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81执x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马普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