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普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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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马普金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510人看过 举报

2022-11-23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金,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帅(实习律师),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某,男

被执行人:神木市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郭,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与马、神木市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88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神木市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马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费657741.12元、神木市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费109623.52元,并由被执行人马、神木市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神木市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陈损失费109623.52元已给付完毕。被执行人马所欠申请执行人陈损失费共计657741.12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6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9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3年3月22日前支付57741.12元。案件受理费1440元,申请执行费100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马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81执x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马普金律师,2016年7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榆林)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榆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0********2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市炜衡(榆林)律师事务所
1610820********20 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