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赵某乙、谢某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租赁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赵某乙、谢某丙支付原告租金及租赁物损失25.8万余元和逾期支付利息2.3万余元,共计28.2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方面,2019年8月1日,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某公司提供了建筑器材一宗,承租人将租赁的器材用于其承包的某市某区某景观桥项目的建设工程。为保障合同履行,该租赁合同由被告赵某乙和谢某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1月6日,原告与三被告经过对账结算,确认被告某公司共计欠原告租金32.8万余元。双方同时约定,如果租金在2022年2月1日前结清,可按照23万元支付租金。然而,此后被告仅支付了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某租赁站租金及租赁物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其次,被告赵某乙、谢某丙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阶段,各方当事人针对还款期限的宽限、分期还款金额的分配、逾期违约责任的加重以及保全措施的解除等核心诉求,能否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定被告赵某乙于达成本协议5日内支付给原告某租赁站租金13万元,于2025年1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租金3万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8.6万余元(包含索债费用八千余元)。被告支付13万元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若被告赵某乙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应向原告加付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
三、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某租赁站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相关被告履行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千七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九百余元,均由原告某租赁站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庞律师全面梳理了租赁合同、结算单据及催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主张28.2万余元债权的事实基础。在诉讼策略上,庞律师精准把握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法律要点,将公司及两名担保人共同列为被告,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在调解阶段,庞律师通过多轮沟通与博弈,成功促成被告分期还款并设定严厉的逾期违约条款,同时巧妙利用保全措施作为谈判筹码,既缓解了被告短期资金压力,又确保了原告核心权益的落地,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