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苗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第三人王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后于2025年协议离婚。原告苗某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王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赵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转账共计19.8万余元。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未经同意擅自赠与,故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19.8万余元及利息,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被告赵某辩称,第三人王某从事水产生意,经常需要招待客户,被告陪同并结账。1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系被告向第三人的借款,小额转账多为代第三人支付的酒店消费款,并非赠与。第三人王某述称被告所述属实,否认与原告存在出轨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通过微信及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9.8万余元。其中微信转账18万余元,包含多笔如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感情含义的转账,且部分转账备注暧昧留言。被告主张大额转账为借款及招待花费,并已归还第三人借款6.4万余元,第三人对此予以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是否属于赠与,以及被告应当返还的款项数额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转账系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被告则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及代付的招待费用,且已部分偿还。法院需结合转账金额、特殊含义、留言内容及双方陈述,综合认定款项性质及返还金额。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赵某转账19.8万余元。被告主张系借款及招待花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结合多笔转账存在特殊感情含义及留言暧昧等事实,法院采信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及转账系赠与的事实。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关于返还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花费、交往时间、转账额度及过错等因素,扣除被告已向第三人转账的6.4万余元。同时,因原告与第三人已离婚,为避免第三人再次主张分割,本案仅要求被告向原告个人返还款项。最终,法院酌情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个人的数额为7.5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苗某7.5万元;驳回原告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余元,保全费1500余元,由原告苗某负担600余元,被告赵某负担2500余元。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的19.8万余元全额返还诉求,庞律师精准界定款项性质,通过梳理资金流水,将部分大额转账合理抗辩为借款及商业招待费用,并成功举证被告已偿还6.4万余元的事实。在庭审中,庞律师紧扣“赠与无效”与“实际花费扣除”两大核心,有效削弱了原告全额索赔的主张。最终促使法院在认定赠与无效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双方过错与共同花费,将返还金额大幅核减至7.5万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显著的减损效果。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