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4月25日,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第五分公司签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机械设备一宗,被告将租赁设备用于其承包的位于某市某区某项目部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了设备。截至2019年1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租赁费和租赁物损失14.7万余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了10万元,但剩余4.7万余元迟迟未能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租赁站委托庞立伟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及损失4.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以及双方对于剩余款项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证据材料返还和保全措施解除等后续履行细节的安排。原告主张被告尚欠4.7万余元,要求一次性支付;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希望能在付款期限、证据原件交接以及解除财产保全等方面与原告达成更为明确、可操作的调解方案,以保障双方权益的平稳实现。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第五分公司欠付原告某租赁站租赁费3.7万余元,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被告付款当日,原告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若未递交则由法院直接裁定解除保全;若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涉提货单、退料单、租赁合同等证据原件交邮给被告指定收件人(联系方式:1XXXXXXXXXX);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放弃利息及违约金等,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谈判策略与风险把控能力。诉前,庞律师全面梳理租赁及结算证据,精准核算欠款金额,为诉讼奠定坚实基础。调解阶段,庞律师敏锐捕捉对方付款意愿,巧妙设计“付款与解除保全挂钩”、“款项支付与证据返还衔接”的履约保障机制,并设定违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回款风险。其专业高效的沟通与严密的协议设计,促成双方快速达成调解,实现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与纠纷实质性化解。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