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1992年经自由恋爱相识,于199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陈某丙与一子陈某丁。2004年,被告陈某乙前往墨西哥务工,2007年9月原告陈某甲亦前往墨西哥与被告共同生活。后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陈某甲于2019年1月10日独自回国,居住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区某镇某村,双方自此分居至今。2021年5月,原告曾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持续分居。现原告陈某甲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某乙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主张,双方因长期缺乏沟通交流导致感情不和,且已分居多年,此前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法院需依法审查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判断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之法定离婚标准。此外,因被告身处国外且未到庭,家庭财产等问题暂无法查明,需明确是否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虽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但因长期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分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距离前次判决不准离婚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依法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家庭财产等问题,因暂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再婚。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涉外婚姻家事处理能力。面对被告长期滞留国外、下落不明的困境,庞律师协助原告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历程及分居事实,精准指导原告收集并提交此前离婚诉讼的判决书等关键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庭审中,庞律师清晰阐述法定离婚条件,针对被告缺席及财产暂无法查明的情况,制定了先解除婚姻关系、后另案处理财产的稳妥诉讼策略,最终成功帮助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