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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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立伟律师代理某经销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发布者:庞立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71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杜某委托案外人荣某从某经销部购买微型电动葫芦一台,价格五百余元。杜某购买后,找电工焊接外部框架及货架吊篮,并在吊篮底部放置木板。某日,杜某将三箱渔货及本人连同货架一起向上起吊,总重约四百斤。在快到框架顶部时,吊装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杜某从高空坠落受伤。杜某当日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胫骨骨折、腓骨骨折,支出医疗费1.5万余元。杜某认为某经销部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其受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经销部及经营者薛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某经销部及薛某辩称,案涉电动葫芦及钢丝绳均有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不存在产品缺陷。杜某受伤系自身违规操作、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产品说明书及机身警告标识均明确提示“不要用微型电动葫芦起吊人”,杜某无视警告私自改装、违规吊装人员,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后,生产厂家及保险公司均出具认定及拒赔通知,确认系人为操作不当致使钢丝绳缠偏断裂,且设备不能吊人。

 

【争议焦点】

1. 案涉微型电动葫芦及钢丝绳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2. 杜某受伤的具体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3. 某经销部及薛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某经销部主张案涉电动葫芦附有合格证及说明书,杜某虽不认可,但其自认系他人代买且未打开包装,结合某经销部当庭展示的同款完整包装,法院予以认可。产品说明书及机身警告标识均明确载明“不可用来提升人或动物”,杜某仍自行制作框架并搭乘升降,其不当使用行为是导致受伤的主要、直接原因,存在较大过错。

关于产品缺陷,某经销部提交的检验报告虽初步证明产品批次合格,但因鉴定成本过高(需4.5万余元)且部分事项无法鉴定,某经销部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因未能对案涉产品进行鉴定,某经销部无法证明钢丝绳断裂完全系杜某不当使用造成,故法院推定产品存在缺陷,某经销部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及责任划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经销部承担30%的责任,杜某承担70%的责任。薛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某经销部承担付款责任。经核算,杜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8万余元。某经销部应赔偿五千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经销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某五千余元;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产品合格、原告违规操作”为由的抗辩,庞律师敏锐抓住“鉴定程序终止”这一关键节点,指出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成功促使法院推定产品存在缺陷。同时,在原告存在明显违规操作的不利局面下,庞律师通过细化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最大程度争取法院对合理损失的确认,最终在原告承担主要过错的情况下,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30%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危机处理能力。

庞立伟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0年至2002年在空军部队服役,在部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35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1371120********35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