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8月及11月,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陈某甲先后签订两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陈某甲租用架管、扣件等建材,并明确了租金标准、结算方式及丢失损坏赔偿标准。合同签订后,某租赁站依约提供建材。2015年10月及11月,双方进行结算,陈某甲确认欠租金及赔偿款共计61.7万余元,并出具欠条。陈某甲之女陈某乙在结算单复印件的欠款人处签名捺印。此后,陈某甲仅支付22.1万余元,剩余39.5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付。2021年5月,陈某甲再次承诺于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因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某租赁站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甲、陈某乙支付剩余租赁费及损失39.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被告陈某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针对诉讼时效,被告陈某乙辩称起诉已超时效。但事实上,陈某甲于2021年5月再次书面承诺付款期限,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针对陈某乙的责任,陈某乙辩称其仅作为陈某甲工作人员签字,未自愿加入债务。然而,陈某乙在结算单复印件上明确以“欠款人”身份签名并捺印,甚至在其中一份单据上亲笔书写“欠款人”字样,其行为足以表明自愿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陈某甲拖欠租金事实清楚,理应支付。陈某乙以“欠款人”身份签名捺印,视为自愿承担付款责任,其抗辩理由不成立。陈某甲重新承诺付款期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未超时效。据此,某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某租赁站剩余建材租金39.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年代久远、证据繁杂的租赁合同纠纷,庞律师精准梳理多份结算单与欠条,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庞律师敏锐捕捉到债务人2021年重新承诺付款的关键事实,成功主张时效中断,化解败诉风险。同时,庞律师深入剖析陈某乙在结算单上以“欠款人”签字捺印的细节,有力驳斥其“仅为工作人员”的辩解,成功将其追加为共同债务人,极大提升债权实现可能性。庭审中,庞律师逻辑严密,最终促成全面胜诉。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