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张某在某工程公司总承包、某置业公司发包、某劳务公司分包、某建设公司再分包的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从事商砼浇灌工作。2022年9月,张某在工地被泵车砸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捌级伤残。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二十九万余元。张某与某建设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张某诉求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三十五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则诉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上述款项。诉讼中,庞立伟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积极收集工地公示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工程发包分包链条及张某受某建设公司实际管理的事实,并主张未投保工伤保险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1.张某与某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主张张某系某劳务公司招用,双方无劳动关系。2.工伤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及金额。涉及停工留薪期、本人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临近退休年龄的递减等。3.某置业公司、某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将其列为被告是否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工程分包合同、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张某受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招用的包工头管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涉案项目未投保工伤保险,某建设公司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经核算,张某月平均工资为四千余元,结合其伤情及法定退休年龄延迟规定,核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递减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同时,法院认定某置业公司、某工程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义务,应对工伤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该诉求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最终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二十三万余元;某置业公司、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复杂的建筑工程多层分包及劳动关系认定难题,庞律师精准锁定实际施工管理链条,通过细致收集工地公示牌、包工头证言及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了张某与某建设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庞律师巧妙运用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有力主张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未代缴工伤保险的连带责任,并成功说服法院该诉求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突破了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其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敏锐的法律适用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