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仲某与常某因日常经济往来中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双方结算,常某尚欠仲某货款共计7.5万余元。因常某资金周转困难,未能一次性结清欠款,双方均具有调解意向。为妥善化解矛盾,双方于2026年7月14日经调解员何某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常某分期支付上述欠款,自2026年7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不低于一千元,所有货款须于2030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款项需支付至仲某名下某银行指定账户。为保障委托人权益,协议特别设定了违约条款:若常某按约履行,仲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若常某未按约及时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仲某有权自违约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未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成调解后,双方共同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无传统意义上的激烈庭审对抗,但核心焦点在于审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真实自愿、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和可执行性。具体而言:一是审查分期还款期限跨度较长(至2030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审查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审查协议整体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庞立伟律师作为仲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及申请司法确认阶段,重点聚焦于债权保障机制的构建,确保调解协议不仅具有和解性质,更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防止债务人利用长期分期恶意拖延还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仲某与常某于2026年7月14日经调解员何某调解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仲某、常某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庞立伟律师展现了卓越的非诉纠纷化解与债权保障能力。面对债务人资金困难且还款周期长达四年的情况,庞律师制定了务实的分期还款策略。其核心价值在于:一是精准设计违约条款,通过设定“一期违约、全部加速到期”及明确的利息计算标准,极大增加了债务人的违约成本;二是高效推进司法确认程序,将调解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为委托人仲某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后盾。庞律师以专业的法律判断,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