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第三人王某丙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涉及劳动补偿金的返还、财物毁损的赔偿以及后续的行为限制等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进行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告此前给付的劳动补偿金是否应当返还及具体金额;二是第三人王某丙砸坏被告刘某乙玻璃等毁损财物事件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三是各方在调解后是否应受到投诉、举报及网络言论等方面的行为限制;四是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与条件。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乙自愿于2026年9月4日将原告方给付的劳动补偿金1.1万余元返还给原告李某甲(已给付完毕)。原告收到该款项后,本案争议处理完毕,原告不得就案涉争议事项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二、对于第三人王某丙砸坏被告刘某乙玻璃毁损财物事件,被告刘某乙自愿放弃对第三人王某丙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及第三人就此事件处理完毕。三、被告刘某乙不得对原告李某甲、第三人王某丙及案外人某药店进行投诉、举报。四、鉴于案涉争议已调解处理完毕,各方不得就此事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视频等,亦不得向其他人散布对任一方不利的言论,各方及各方近亲属不得对任一方进行滋扰,包括但不限于拨打电话、到任一方处吵闹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六百余元、保全费六百余元,若被告按期给付,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原告承担;若被告给付逾期,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危机处理与谈判调解能力。面对涉及劳动补偿金返还、财物毁损赔偿及网络舆情风险的多重复杂纠纷,庞律师精准把握被告刘某乙的核心诉求与法律风险。在策略制定上,庞律师以“一揽子解决争议”为导向,巧妙将财产返还、放弃索赔与行为限制相结合,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调解阶段,庞律师积极促成各方互谅互让,不仅成功化解了当前的合同效力及侵权纠纷,更有效防范了后续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与滋扰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