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租赁站经营者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甲于2021年5月5日签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建筑机械设备一宗,被告陈某甲将租赁设备用于其承包的位于某市某县某镇某社区的建设工程施工。为保障合同履行,被告陈某乙和阚某甲自愿为该租赁债务提供担保。工程推进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2022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甲进行对账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合计67万余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租赁站特委托庞立伟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及欠款金额的确认。原告主张的67万余元欠款是否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及结算凭证支持,被告陈某甲对欠付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的事实与金额是否存在异议。其次,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被告陈某乙、阚某甲作为担保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其担保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对陈某甲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关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鉴于三被告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如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既能保障原告债权得以实现,又能兼顾被告实际履行能力的调解方案,成为本案妥善化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阚某甲共同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42万余元。在扣除前期已支付的5万余元以及被告阚某甲当庭过付的10万元后,剩余36万余元分8期支付完毕,各期付款时间及金额明确约定,最迟于2026年2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二、针对原告主张的租赁物损失,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归还租赁物,若逾期未归还,原告有权向三被告继续追偿租赁物损失及该期间产生的租赁费;三、设定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未在任何约定期限内支付租赁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租赁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明确三被告对于租赁费的支付以及租赁物的损失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五千余元、保全费三千余元,共计九千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诉前,庞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租赁合同、结算单据等核心证据,精准锁定67万余元债权及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奠定胜诉基础。庭审中,面对被告同意调解的契机,庞律师敏锐把握谈判主动权,巧妙设计“分期付款+加速到期+连带责任”的调解方案。该方案既给予被告合理履行期限以促成和解,又通过违约条款和连带责任为原告债权上了“双保险”,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执行风险,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庞立伟律师